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将于12月15日对“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部分功能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货物申报”系统下“进口货物申报-进口公自用物品申报”入口关闭,相关功能调整至“口岸执法申报-物品通关-公自用物品”系统办理。
1、“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为“1-常驻人员自用车辆”的进口业务,调整至“公自用物品-旅客进出境物品-常驻人员进境车辆”模块办理。
2、“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为“2-定居旅客自用车辆”的进口业务下线。
3、“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为“3-常驻机构公用物品”的进口业务,调整至“公自用物品-常驻机构-常驻机构公用物品”模块办理。
4、“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为“4-常驻机构公用车辆”的进口业务,调整至“公自用物品-常驻机构-常驻机构公用车辆”模块办理。
二、“货物申报”系统下“出口整合申报-出口公自用物品申报”入口关闭,相关功能调整至“口岸执法申报-物品通关-公自用物品”系统办理。
1、“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为“1-常驻人员自用车辆”的出口业务,调整至“公自用物品-旅客进出境物品-非居民自用物品”模块办理。
2、“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为“2-定居旅客自用车辆”的出口业务下线。
3、“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为“3-常驻机构公用物品”的出口业务,调整至“公自用物品-常驻机构-常驻机构公用物品”模块办理。
4、“公自用物品业务类型”为“4-常驻机构公用车辆”的出口业务,调整至“公自用物品-常驻机构-常驻机构公用车辆”模块办理。
三、涉及公自用物品的报关单,请先至“公自用物品”系统完成相应类型的单据申报,再至“货物申报”系统下“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报关单申报”或“出口整合申报-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办理报关手续,“公自用物品”的“申报单号”填写至报关单“关联报关号”栏目。
四、公自用物品相关操作流程:详见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服务支持-用户手册-《公自用物品》操作手册。
请开展上述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可向现场海关、12360热线或95198技术热线咨询。
特此通知。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