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扩大减免税“一表多用”适用范围,支持企业更好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涵盖集成电路、科技创新、重大技术装备、航材维修等。“单一窗口”配套升级相关功能,操作指引如下:
1、功能入口
打开“单一窗口”门户首页(https://www.singlewindow.cn),点击“业务应用”,依次选择“口岸执法申报-货物申报-减免税”(如图1),在登录页面根据提示使用电子口岸卡介质登录,进入减免税申报系统,选择“一表多用申请”(如图2)。
图1 减免税服务入口
图2 减免税“一表多用”
2、申请流程
政策项目信息申请→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调用勾选集中办理确认表→发送提交至海关获取征免税通知书编号。
政策项目信息申请同现行操作,需注意:备注栏应注明“一表多用”(如图3)。
图3 备注“一表多用”
(2)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
进入“一表多用申请”,点击“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进入“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录入详细界面(如图4)。
图4 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
①集中办理确认表的有效日期默认自申请之日起1年,且不能超过项目有效期。如需调整有效日期,不能违反前述规则。
②随附单证应包括相关商品项的功能、用途、适用免税清单类别等说明。
进入“一表多用申请”,点击“征免税通知书申请”,进入“征免税通知书申请”录入详细界面(如图5)。
图5 征免税通知书申请
注意事项:
①如集中办理确认表的申报状态不是“审批通过”或“整表解冻”,则系统将提示“集中办理确认表编号不可用,请重新输入”。
②在企业申请“一表多用征免税通知书”,勾选集中办理商品信息时,可实时显示集中办理确认表的剩余数量额度。
3、“一表多用”配套功能
(1)集中办理确认表变更申请
进入“减免税修改/撤销申请”,点击“集中办理修改申请”,进入“集中办理修改申请”查询界面(如图6)。
图6 集中办理修改申请
注意事项:
①该功能仅支持集中办理申请的状态是“审核通过”和“整表解冻”的数据进行集中办理修改申请。
②集中办理确认表不支持撤销。
点击“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的“受托单位名称”栏目后方“...”扩展按钮,弹出“受托单位资质信息”二级界面,减免税申请人可自行维护、查询(如图7)。
图7 受托单位维护
注意事项:该功能用于减免税申请人具有多家受托单位的情形,维护后支持多家受托单位调用同一份集中办理确认表办理征免税通知书。
4、“一表多用”适用的征免性质范围
(1)集中办理确认表变更申请
408-重大技术装备、423-新型显示器件、426-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进口设备、428-集成电路产业进口货物、888-航材减免、901-科研院所、902-高等学校、903-工程研究中心、90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905-转制科研机构、906-重点实验室、907-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908-社会研发机构、909-示范平台、910-外资研发中心、911-出版物进口单位、912-国家实验室、913-国家产业创新中心、915-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916-国家技术创新中心、917-公共图书馆、918-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919-党校(行政学院)。
提示:对超出上述征免性质范围的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系统将提示“您申报的征免性质不在'一表多用'可适用范围,请确认是否继续申报?”